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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灭火器灭火被收费50元,如何为善意兜底?
发布日期:2026-05-11 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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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嘉欣(中南民族大学)

据大象新闻报道,宁夏银川一名外卖小哥在下班途中发现路边货车货物起火,火器何随即从附近小区物业消防柜中取出灭火器参与扑救。灭火事后,被收物业保安要求其支付50元“灭火器费”。费元事发后,善意他觉得物业收取该费用不妥,兜底便打12345投诉。借灭经社区居委会协调,火器何涉事物业已将50元退还给外卖小哥。灭火

这起看似只有50元的被收小事,却触及了见义勇为的费元成本承担、公共消防设施的善意使用边界以及基层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等深层问题。

从法律上看,兜底外卖小哥的借灭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该事件中,外卖小哥不但未造成任何损害,反而有效控制了火势,避免了货车及周边财产的更大损失,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与社会的褒扬。物业公司以“灭火器被使用”为由向其收费,在法律上缺乏请求权基础。灭火器作为小区配置的公共消防器材,其法定功能就是在火灾发生时供即时取用,而非物业公司的“私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该条款中的“挪用”显然不包括为了扑救初期火灾而紧急使用的正当行为。

物业公司若认为灭火器使用后需要补充,理应由其自行承担维护费用,或者向货车车主等实际受益人主张适当补偿,而非向见义勇为的第三人收费。

这一收费行为的实质,暴露出部分基层管理单位长期存在的“免责优先、服务缺位”思维。物业保安之所以理直气壮地索要50元,很可能源于内部考核中将消防器材视为“损耗资产”的管理逻辑——只要少了就要有人赔,而不问少的原因是否正当。

这种逻辑一旦运用于公共服务领域,就会产生荒谬的结果:见义勇为者反而成了“侵权人”,紧急避险变成了“违规挪用”。从公共政策角度看,这种管理导向会显著抑制社会成员在突发事件中的介入意愿。如果每一位潜在救助者都要担心事后被索要“器材费”“损耗费”,那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将成为权衡利弊后的最优选择,最终受损的是整个社区的安全韧性。

该事件还提出了一个值得制度回应的普遍性问题:如何构建见义勇为行为的“成本兜底”机制?目前,各地虽有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但往往聚焦于重大伤亡或大额财产损失情形,对于外卖小哥这种日常生活中的“小善举”——使用一个灭火器、搭一把手、送一个病人——缺乏明确的费用补偿路径。

理想的做法是,由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建立“见义勇为小额费用兜底基金”或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因紧急救助使用公共器材的,由物业先行负担,事后可向受益人或街道申报。同时,物业服务质量考评中应加入“支持见义勇为”的指标,对于向救助者索要费用的物业予以扣分或通报。

回到这起事件,退钱只是第一步。更值得期待的,是物业公司能够公开道歉并承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同时由街道或社区对外卖小哥给予适当的表扬与奖励——哪怕只是几十元或一张荣誉证书,其符号意义远大于经济价值。它向社会传递的信号是:这个城市不会让好人吃亏,每一份善意都会被看见、被尊重。

50元数额不大,却是一面镜子。它照出了基层管理中的责任错位,也照出了我们对“好人有好报”这一朴素信念的维护力度。善意的成本,不应由善意的人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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