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串通通常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证据,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证据类型和考虑因素:
合同、邮件、短信等书面材料,如果包含双方合谋欺诈的内容,可以作为关键证据。
知情证人的陈述有助于证明串通行为。
如欺诈工具、物品等实物证据,具有证明力。
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如果能够明确体现双方恶意串通与欺诈意图,也可以成为有力证据。
证据必须与案件相关,获取手段要合法,且证据内容必须真实。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难以直接证实的当事人主观心态,可以采取推定方式,在综合分析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根据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和认定。
在证明恶意串通的过程中,应当严谨分析判断各类证据,确保证据链条完整、逻辑严密,并遵循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