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以下是批捕的基本流程: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并附上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
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后,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指定办案人员审查。
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应说明理由,如需补充侦查,应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应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其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在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下,将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所在单位。
整个批捕流程需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